「甲想殺乙,結果誤認丙為乙,開槍殺丙時流彈卻誤射丁,造成丙傷丁死,試論甲有何刑責??」這是刑法教科書上非常常見的一個設例,談的是「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同時發生時的情況。程度不要太差的學生應該都知道正確答案是什麼,甲對於丙犯下殺人未遂罪,對於丁則犯下過失致死罪。但是沒有想到的是板檢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起訴馬面,雖然說要拗也拗的過去,馬面在這麼多人的造勢場合開槍,事先就應該知道很有可能會打死人。但是有心公職的同學如果未來在考場上遇到這題,還是不要亂寫為妙,課本寫什麼就寫什麼,板檢的見解可能會讓你差一分沒有上榜。在此無意質疑槍擊案的真偽與其政治效應,而是想談一談為什麼歐美國家司法機關前面的正義女神雕像大多是矇著雙眼的。
正義女神會矇著眼,當然不是說司法官可以矇著眼亂寫起訴書或判決書,其真正的意思是正義是公平的,不受當事人的外表、衣著、社會階級、貧窮或富有而有所不同。正義女神應該矇著眼睛,不受表象的影響,只追求純粹的公平與正義。板檢的起訴書連被槍擊的當事人都不滿意,其它的就不用再多說了。但是板檢將「過失致死」升級到「殺人罪」,就不免惹來社會的非議了。退一萬步來說,就算是以間接故意的殺人罪起訴也有道理,那在台灣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只殺一個人也很少被檢方具體求處死刑的。比如震驚全國的翁奇楠案檢方起訴時只具體求刑三十年,為了詐領保險金殺六個人都不會被判死刑了,更何況黃姓少年還是因為流彈不長眼而被波及致死的。雖然我們也對黃姓少年的枉死感到萬分悲痛,但是這份求刑過重的起訴書,卻讓我們看到台灣的司法系統應該不是我心如秤、矇著眼睛。
事實上,板檢似乎也沒有想要掩蓋他們具體求處死刑的動機,在起訴書上明白寫著馬面是因為「嚴重傷害台灣的民主價值」,在公開場合以處決方式行兇,應該予以嚴懲。但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有那一條明文寫著「傷害台灣民主價值」是求刑的依據,檢方要辦的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撈過界來管政治的事。雖然我算是綠營的支持者,但是我對陳水扁也有許多不滿,只是我對法院竟然以「有攻擊司法之虞」來裁定羈押陳水扁,更感到厭惡。過去專制王朝的時代,都能容得下竇娥滿街喊冤,今天台灣竟然容不下一個未三審定讞的嫌疑人「攻擊司法」。馬面在選前一晚槍擊政治人物,影響了選情,十分可惡,而且公開衝上台行兇,可謂罪大惡極,但是有到具體求處死刑的地步嗎??特別是理由還是「嚴重傷害台灣的民主價值」,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承認了這份起訴書的具體求刑部分,是有其政治性的考量嗎!!
那你要怎麼說服我,既然具體求刑的部份受到了政治性的影響,這個案子偵查的階段、調查的範圍、每一個關係人涉案的深淺,決定起訴的對象,都沒有受到政治力的影響??
司法人員有沒有想過,政府的制度為什麼要設計成三權分立,就是要避免一權獨大可能會引起的不良後遺症。以「有攻擊司法為虞」為羇押的理由,這可以說是「法官造法」,以「傷害台灣的民主價值」為求刑的考量,檢方自認為自己是政治爭議的仲裁者,那司法人員無形中已經集「行政、立法、司法」為一身。更不用說如果從偵查、起訴的階段,就受政治力的影響,那所謂的司法獨立性是否早就已經完全蕩然無存。正義女神矇著眼睛,是因為正義不應該有差別,正義更不應該被那些政治力所影響,過與不及都是不對的。對於馬面,不必寬宥,他犯什麼罪,就以什麼罪起訴他,判他刑,有多少人涉入,就抓多少人,這才是地檢署應該作的事,而不是故意以不合常理的從重求刑,卻讓人更懷疑在這其中政治力的介入,更難杜絕社會大眾的悠悠之口。
只能說傷害司法尊嚴的永遠是司法人員,當你們睜著賊兮兮的大眼睛看著政治風向寫起訴書時,可否想過,為什麼正義女神要矇著雙眼。
轉載自阿扁加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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